违禁词查询


首页 >> 违禁词汇 >> 文章详情

广告绝对化用语监管执法“一刀切”?需结合《广告法》和《指南》分析判断



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账号“市说新语”3月20日消息,市场监管总局于近日发布《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广告绝对化用语监管执法提供指引。


图 | 截图自“市说新语”

根据相关负责人回应,《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立法本意是防止广告主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或者贬损其他经营者。但部分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对广告绝对化用语监管执法过程中出现“一刀切”“简单化”倾向,造成个别广告行政处罚案件存在“过罚失当”的现象。

对此,《指南》针对《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包括“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及与其含义相同或者近似的其他用语做出调整指引

从官方回应中可以看出,关于广告绝对化用语存在一个误会,那就是与一些平台规定不同,原本的广告法中没有那么多极限词,大多为“国家级”“最高级”“最佳”引申出的相似词。

那么,《指南》实行后是否意味着广告绝对化用语可以随意使用了?答案是否定的。《指南》不意味着监管的放松,更不代表广告绝对化用语不被限制

根据《指南》第五、六条规定,以下情况可不受广告绝对化用语限制: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未指向商品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不适用《广告法》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规定:

(一)仅表明商品经营者的服务态度或者经营理念、企业文化、主观愿望的;

(二)仅表达商品经营者目标追求的;

(三)绝对化用语指向的内容,与广告中推销的商品性能、质量无直接关联,且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其他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中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指向商品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但不具有误导消费者或者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客观后果的,不适用《广告法》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规定:

(一)仅用于对同一品牌或同一企业商品进行自我比较的;

(二)仅用于宣传商品的使用方法、使用时间、保存期限等消费提示的;

(三)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认定的商品分级用语中含有绝对化用语并能够说明依据的;

(四)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注册商标或者专利中含有绝对化用语,广告中使用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注册商标或者专利来指代商品,以区分其他商品的;

(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评定的奖项、称号中含有绝对化用语的;

(六)在限定具体时间、地域等条件的情况下,表述时空顺序客观情况或者宣传产品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事实信息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若是广告绝对化用语属于以上两条规定的情形,但却无法证明真实性的,仍然会依照《广告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总而言之,对于相关内容是否属于广告、广告绝对化用语?是否应当予以处罚?还需结合《广告法》和《指南》中的条例进行分析判断。

来源 https://www.163.com/dy/article/I1NGL92D05386VXF.html